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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31 17:31 |
安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总工会共同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工信局 市总工会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和规范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10〕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推动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市除较大规模企业已开展职工工资分配、工资增长集体协商外,一些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还比较滞后,企业内部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依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要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同步正常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职工为企业创造更多地价值、企业为社会做出更多地贡献,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
当前,我市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重点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到2012年底达到80%以上;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规模较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面,最终实现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及调整办法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通过三项机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夯实工作措施
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点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在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及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内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应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规定的程序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将签订和执行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报告。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进行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指导企业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内容全面,协商质量高,履行好的典型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各级工会组织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工会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企业要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各级企业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政重视、人社部门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明确责任,制订计划,抓好组织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二是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或不合法的工资集体协议,提出修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各级工会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是大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作用,加强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企业组织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