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5 10:04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无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省上对我市城乡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现就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
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
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4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000元/人·年(其中:现金3800元/人·年)。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县区要根据当地保障标准和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提标工作要以控制保障人数为重点,切实做到该保的保进来,该退的退出去,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控面提标任务的完成。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加大低保家庭收入核实力度,加大县区、镇(办)核定低保的入户率,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及时将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中,不断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二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推行低保对象诚信承诺制和“低保渐退”制,教育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逐步靠自身努力解决基本生活;三要建立低保听证议会制度。每户低保申请对象都必须通过所在社区(村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团或听证小组的评议后才能报批。四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进行一次再摸底、再排查。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年老体弱、重病、重度残疾、未成年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失踪、服刑等而导致法定义务无法落实,而又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资金,确保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省要求,市、县两级列支城市低保资金应分别不少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1%;农村低保资金市、县两级应分别按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列支。各县区要提前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并足额列支,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对农村五保对象,各县区要根据新标准、五保对象人数和省、市补助额度计算,足额落实县区五保供养配套资金,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严格按标施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省、市补助60%,县区承担40%。
(三)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提标相关工作。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体现,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确保落到实处。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快审批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此次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劳动、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