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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5 11:26  
 

安政办发〔20129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美好安康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家庭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以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打造多层次、多形式协调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为满足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达到供需基本平衡,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三、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突出发展重点,科学制订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本行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推进社区家庭服务站点建设;加快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加快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构筑满足城乡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二)完善制度标准,规范市场秩序。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和企业评级认证工作,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家庭服务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建立公益性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统一电话呼叫号码,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
  四、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地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优先办理家庭服务业企业备案申请手续。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二)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加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三)鼓励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就业补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101日至2014930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目前对我市家庭服务业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认定标准规定的小型和微型家庭服务企业,自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所领购发票,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各级工商部门实行限时办理家庭服务企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支持家庭服务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要按照有关规定,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实行免费验照,简化年检程序,实行当场办结。新设立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责令限期申报年检,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从轻处罚。积极培育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争取产业引导和结构调整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五)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给予扶持。引导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深入社区和县镇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变。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六)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向规模化、多样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通过发展直营、合资合作、特许加盟等途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多元化服务,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引导、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国家级和地方品牌。
  (七)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防范和化解风险。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场所、残疾人托养服务场所实行与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实行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五、加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整合培训资源,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就业培训、行业协会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各县区要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加强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培养一大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参加初级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落实好有关加强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
  六、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等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不定时工作制和休息休假办法应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进行审批。
  (三)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从业人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要充实协调机构工作力量,落实经费保障和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
  (二)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人才培训、服务质量评定、服务监督、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社会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家庭服务劳动和从业人员,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