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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17 09:21 |
按照“存史、资治、警示、铭恩”的总体要求,为将“83.7.31”警示教育活动引向深入,安康市档案馆决定,对这次收集、征集、整理的安康“83.7.31”所有档案资料在特藏室内开辟专柜保管。同时,依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馆藏“83.7.31”档案资料进行了开放鉴定。经馆长审定,其中524件档案资料符合开放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利用(详见开放目录)。
一、查阅方法
1、凡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工作证、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等),经本馆同意,办理阅查手续,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2、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关管理部门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后,方可利用。
3、查阅利用开放档案,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利用的要求
1、利用者如需摘抄、复制有关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馆同意复印,拍摄由档案馆工作人员代拍。
2、档案馆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以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
3、凡从本馆摘录、复制的档案,不得私自转让、出卖、或携运出境,违者将依法处理。
4、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必须征得档案馆和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出版。
三、 开放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夏季15:30至17:30)
地址:安康市市档案局(香溪路枣树巷2号)。
咨询电话:0915---3209927
安康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