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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30 15:51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第33号令颁布,于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共27条。《办法》的实施是继林权制度改革后,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重要规章,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了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办法规定“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三是对林改档案分类、保管期限、移交、保管、对外开放、保密等作出规定。
四是明确奖惩。对在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办法》,规范全县林改档案管理,县档案史志局组织全体干部集中进行学习,为指导好全县林改档案工作打好基础。对全县落实《办法》作出安排,一是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二是加大林改档案的执法检查;三是加强林改档案的业务指导。全力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全面提高全县林业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林改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