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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档案馆开放第五批档案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8 09: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针对馆藏档案的实际情况,我们组织人员依法进行鉴定,现经馆长批准,安康市档案馆于20141027日起向社会开放第四批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放的主要内容:

  此次开放档案涉及劳动局、经协委局等20家单位共2753卷档案。内容包含政治、经济、卫生、文化等多方面内容,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开放。

  二、查阅方法

  1、凡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持有效合法证明(工作证、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等),经本馆同意,办理查阅手续,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2、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并经本馆同意后,方可利用。

 二、利用的要求

  1、利用者如需摘抄、复制有关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馆同意复印,拍摄由档案馆工作人员代拍。

   2、档案馆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以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

   3、凡从本馆摘录、复制的档案,不得私自转让、出卖、或携运出境,违者将依法处理。

  4、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再行复制。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必须征得档案馆和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出版。

三、开放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夏季15301730

地址:安康市市档案局(香溪路枣树巷2)

咨询电话:0915---320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