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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5 00:00 |
一、本测评体系适用于申创及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机关)。
二、本测评体系共设7个测评项目,31个测评指标,总分100分。特色指标另行计算。
三、数据采集使用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四、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其他问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治安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重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件的;
(三)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其他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五、创建测评检查得分90分以上有资格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六、本测评体系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