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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7 11:4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主要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中遴选。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专家学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政法工作者应从事政法工作10年以上;律师应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近五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的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为政府的重大决策、信访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应邀参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政府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代理工作;
  (八)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办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保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政府或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法律服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请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聘请的法律顾问,报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聘任协议及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给予合理报酬。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安府法发〔2014〕8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