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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0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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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区)域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保护法律法规
(四)严格依法治“土”。严格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五)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煤炭开采、畜禽养殖等行业,以及省级产粮(油)大县汉滨区、各县(区)建成区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六)强化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有关农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以我市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为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试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其它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各县(区)要按照省上要求完成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省级产粮(油)大县汉滨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市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实行加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医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煤炭开采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汉滨区、岚皋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一)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政府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煤炭开采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各县(区)政府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全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新建工业企业必须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二十一)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医药、煤炭开采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自2017年起,汉滨区、旬阳县两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二十三)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二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严格落实省上出台的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参与)
(二十五)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我市省级产粮(油)大县汉滨区和蔬菜产业重点县汉滨区、白河县、紫阳县、岚皋县、汉阴县、旬阳县、平利县、石泉县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销合作社参与)
(二十六)回收利用废弃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生猪大县汉滨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八)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二十九)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20年前,完成省上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参与)
(三十一)制订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市、县(区)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2020年前,开展旬阳县汞锑矿区、旬阳县铅锌矿区、白河县铅锌矿区、白河县硫铁矿区、紫阳县及汉滨区蒿坪河流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三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同时要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十四)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在市重点研发计划中研究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重点研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七)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县(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中、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区)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和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全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四十一)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参与)
(四十二)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三)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对各级环保部门、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农民等,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市粮食局、市科学技术局等负责)
十、加强目标考核,夯实各方责任
(四十四)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在2017年5月底前,分别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各县(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六)落实企业责任。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十七)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县(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考核办牵头,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域,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将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系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协作机制的统一要求,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7〕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