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安康市档案局 > 档案业务 > 法治建设 > 正文内容

[档案法解读二]看档案法从十个方面框定档案工作体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1 17:12  
 
1.坚持党对档案工作领导
    1959年,中央就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工作体制;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后,《档案法》成为第4部写入党的领导的法律,说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国家各项工作、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2.定位于国家治理现代化
    并非每部法律都能写入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正是由于档案及档案工作泛在性地涵盖一切,以及对各项工作、活动、事件、管理、经营的凭证记录支撑和业务连续保障,才适合将其列入立法目的。
3.新增档案工作的国家责任
    为了构筑档案事业保障,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了9处国家鼓励、支持、加强、推进的事项。其中,国家加强:档案宣传教育、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国际交流、技术创新、开放档案、档案数字化;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4.强调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
    更加突出单位应当负有的档案工作责任,而不仅仅是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事务,首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要求。
5.宣誓了单位和公民权利
    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是一种政治与法律的宣誓。档案属于国家和人民,人民有保护档案的责任与义务,也享有利用档案的基本政治权利。这一重要修订,体现了《档案法》在权利、义务上的平衡,改变了过去只强调义务、不宣誓权利的立法做法。
6.突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地位
    大幅增加对行政相对人档案工作及法律责任的规范要求。如表示行政相对人实体的称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共出现151处,比1987年《档案法》的50处多100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要求,使《档案法》涵盖范围更广。
7.明确档案馆的重点任务
    提及档案馆40次,并将档案馆提升为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并列的特殊行政相对人,特别是第34条有关爱国主义教育的条款,为档案馆的主要发展方向明确了定位。
8.明确电子档案法律地位
    信息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方向。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的明确,使档案界多年存在的争议有了结果。
    对档案人,一是以法律确定档案工作中的基本概念,解决多年来所谓“文件管理”“电子文件”概念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混乱和由此带来的档案信息化发展相对于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二是消除档案界对电子档案的不信任,并要求发展好电子档案、管好电子档案。
    对全社会,电子档案管理将提高单位及社会运行效率、节约社会经济成本、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9.加强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新法专门设一章,加强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工作行政监管的力度,使《档案法》作为行政法更加完善。法中提及“档案主管部门”22次,对档案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更加明确。
10.法律责任更加细致明确
    将档案违法的10种行为区分为处分、处罚以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首次在《档案法》中明确最高至20万的处罚金额。
    经查“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可知:在一部单行法律之中,集宣传教育、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技术创新等要求,且以国家行为担保的只有《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