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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解读九]新修订档案法的利用服务导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1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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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档案法》相比前两版在利用服务方面增加了条目篇幅:由87版、96版的的5条593字到新版的8条991字,条目与篇幅明显增加。
细评内容,同样有鲜明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缩短档案封闭周期;2. 首次提出档案服务;3. 突出编研资政导向;4.强调馆藏文教一体。
总之,新版《档案法》结合时代背景对档案工作做出了新要求和新定位,档案利用部分整体呈“利用更规范、受众更广泛”的特点。
一 缩短档案封闭周期
新版《档案法》最突出的改动之一即对档案馆所藏档案的开放年限由30年调整为25年,并强调了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均适用。
这一调整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开放后的利用服务速度,能尽早地实现档案多重价值;尤其是在新兴科技手段支持和社会档案意识提高的双重背景下,档案提前走进公众视野与加速形成社会记忆是双向促进的过程。
对比国外档案开放期限的规定,可以看到总体上档案封闭期呈现缩短的趋势。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应考虑国外缩短封闭期的普遍潮流,结合具体国情合理灵活地设置档案封闭期,在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对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档案,适当提前开放,方便利用。
二 首次提出档案服务
新版《档案法》的第二十八条中补充了档案馆应以“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另外还申明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行为予以投诉。
档案服务的补充是《档案法》的重大变革之一。首次提出档案服务的“三个要求”,是把档案馆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从法律层面强调了其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于档案馆提供服务的重视。
新版《档案法》将档案服务写入法律,明确档案馆的责任与义务,从根本上保障了公众无障碍利用档案的权利:不仅能利用,还要享受良好的档案服务;从另一方面看,也有助于档案馆建立亲民的服务形象。
三 突出编研资政导向
新版《档案法》第三十三条说明了档案馆应当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由于记录下国家、民族、人民在各历史阶段的执政经验、重大活动和日常生活,档案能从各个角度发掘情报价值,对现阶段的某些问题给予经典回答。
“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神圣职责,也是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所在。新版《档案法》明确指明档案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对将来档案参与资政参考工作有着促进意义,体现了档案工作重要的政治属性。
四 强调馆藏文教一体
新版《档案法》单独在第三十四条申明了档案馆要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版《档案法》规定了档案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具有促进公共教育、传播优秀文化的责任,充分说明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档案馆对于档案不仅要“管”、还要“用”;要主动挖掘档案的文化价值并合理利用,发挥好它的社会教育功能,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这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转载: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