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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档案馆关于接收和征集建党100周年档案史料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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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凝聚奋斗伟力,用档案见证中国共产党百年光辉奋斗历程和取得的辉煌成就,助力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彰显档案史料在讲好党的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方面的独特价值,安康市档案馆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接收和征集 “建党100周年”档案史料。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收集内容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各个历史时期在安康形成和留存的与党史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一)建国以来各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领导来安康的题字、讲话,录音、录像、照片和各种实物档案。
(二)与党史人物相关的讲话记录、日记、书信、照片、印章、奖状、奖章、证书、立功证明、音视频、回忆录、纪念文集、纪念册以及其它实物等。
(三)反映重大党史活动的电报、布告、报纸、杂志、画报、照片、音视频、宣传品及其它实物等。
(四)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回忆文章、采访记录等。
(五)不同历史时期各级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在各个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档案资料,如在抢险救灾、城市创建、抗击疫情、脱贫攻坚等重要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资料,包括工作笔记、日记、信函、回忆录、照片、音像资料等。
(六)反映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类票据、徽章、胸章、肩章、服装、牌匾及旗帜、会标等实物资料。
(七)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党组织或党员作出重大贡献的相关档案资料。
(八)解放以来,中央和省级主要党报党刊对安康的宣传报道材料。
(九)社会各界围绕建党100周年举行的在全市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
(十)其它与党史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收集方式
1. 日常接收。以上范围内,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直接向市档案馆移交。
2.无偿捐赠。捐赠人将以上档案资料捐赠市档案馆后,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档案馆为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捐赠人对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3.拍照复制。捐赠人不愿捐赠原件的,本馆可以提供拍摄、复印等服务,原件仍由本人保管。复印(复制)件纳入市档案馆馆藏后,使用权限归市档案馆所有。
三、收集要求
1.移交和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要客观、真实。
2.照片为未经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及职务(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
3.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4.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
四、收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五、联系方式
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安康市档案馆联系。
联系地址:安康市香溪路枣树巷2号市档案馆资源开发科
联系电话:0915-3252563
邮编:725000
电子邮箱:akdaj-001@163.com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