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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9 10:06 |
安康市档案馆关于印发《安康市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明确的政府信息仅限于安康市档案馆保存档案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其他单位(机构、组织)持介绍信,经登记后查阅有关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查阅流程参照档案查阅流程执行。
第五条 查阅信息需使用已开放档案的,按照《档案法》开放档案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查阅。
第六条 查阅信息需使用未开放档案的,按照《档案法》《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查阅内容决定是否提供查阅服务。
使用涉及学历、学籍、调动、职称、职务任免、工资调整等未开放档案的,由本人申请,经本馆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信息查阅服务。第三人代查信息的须提供相关委托证明。
使用其他未开放档案的,申请人按照《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信息制作单位或首次获取的单位等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制作单位或首次获取的单位等认为不予公开的,本馆将不提供信息查阅服务
第七条 查阅人可利用本馆设备查阅互联网上已公布的政府信息。查阅人只能在相关单位网站查找有关信息,不得浏览其他网站,不得进行其他非查阅操作。
第八条 信息查阅人须遵守本馆各项查阅规定。本馆提供5页以内的复印服务。
第九条 查阅人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有拍照、涂改档案、损毁档案等行为。
第十条 对于不遵守本馆查阅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本馆将拒绝提供查阅服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康市档案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