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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

作者: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9-04-28 09:34  
 

(档办发[2014]6号  2014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档案馆的科学建设、安全运维和绩效管理,推动全国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系统的测试,其他类型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成立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测试专家队伍,负责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国家档案局技术部负责。

第四条 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依据是《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指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测试指标表》),测试采用百分制。测试结果达到80分以上认定为“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试”,达到90分以上认定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测试:

(一)尚未完成建立涵盖全部馆藏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的;

(二)馆藏纸质档案在50万卷以下但数字化率低于70%的,馆藏纸质档案在50-100万卷但数字化率低于60%的,馆藏纸质档案在100-150万卷但数字化率低于50%的,馆藏纸质档案在150万卷以上但数字化率低于40%的;

(三)尚未进行电子档案接收工作的;

(四)数字档案馆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各单位可对照《测试指标表》对数字档案馆进行自测试,自测试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自愿申报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测试申请表》),向国家档案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试。地市级及以下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测试申请表》后,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试。地市级及以下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自测试90分以上的,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填写《测试申请表》,向国家档案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试。

第七条  测试工作程序:

(一)申请测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测试申请表》,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试申请。

(二)现场测试。测试专家现场使用辅助测试工具,对照《测试指标表》,对数字档案馆系统进行测试打分。

(三)测试审批。现场测试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可认定为“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试”“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的测试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审批。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将适时通报全国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指标表.docx

附件二: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