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3号)精神,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样式,准确完整的公开执法信息。
(二)主动开展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发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三)严格规范事中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1.身份信息。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政务服务窗口岗位信息。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及时做好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
4.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于每年2月15日前公开本县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五)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完善全过程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司法部制定的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
(七)规范全过程音像记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本系统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2.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3.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八)严格档案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档案部门建立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实现可实时调阅。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九)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落实法制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
(十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每个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标准配备,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
(十二)明确法制审核范围。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本单位实际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执法机关的工作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十三)明确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十四)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执法机关要求,协同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加快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积极参与建成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十五)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安康智慧治理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五、全面加强落实“三项制度”的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县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县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并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十七)强化机制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全方位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参与全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学习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
(十八)保障经费投入。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为执法机关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配合建立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以上各项任务措施除需中、省统一安排部署外,原则上在2020年底以前完成,对制度性任务措施长期推进落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俊民 市长
副组长:张维护 副市长
成 员:陈伍文 市政府秘书长
谭学锋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黎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
廖坤波 市委编办主任
廖良成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延平 市司法局局长
石昌林 市财政局局长
张宗富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张延平兼任。
公文原PDF:安政办发〔2019〕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