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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08 11:13  
 

安规[2019]007-科技局001


汉滨区科技局、各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安康市科技局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效率,根据《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及中、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安康市主导产业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及问效等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每年编制发布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安康市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具体要求,通过“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用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称等均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申报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创新性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为5~7人。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提出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重点项目资金计划和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指导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商定下达年度重点项目资金计划和指导项目计划文件。对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予以立项和专项经费支持;对列入指导计划的予以立项支持,经费自筹。
  第十条  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或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可直接立项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二条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主导产业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正式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对于重大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报告。
  (二)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批。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组织核查批准后,依据项目验收规定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因人为因素等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市科技局应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为1年,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及程序。
  (一)项目验收包括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方式。其中:农业攻关、工业攻关和社发攻关类项目须进行会议验收;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及后补助类项目须进行材料验收。 
  1.会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分领域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会议答辩、提问质询等方式进行会议评审验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证明。
  2.材料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市科技局成立专家组,采取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验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证明; 
  (二)验收结论分三级:
  1.验收通过(指标完成80%以上);
  2.准予结题(指标完成在80——50%之间的);
  3.不通过验收(指标完成在50%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产出结果、经济社会效益、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等,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验收通过的项目应及时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的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知识产权申报维持费、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市级科研项目,在市科技局作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该项目承担单位须作出项目结题及经费决算报告,经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市科技局依据项目验收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科研绩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  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书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安科发〔2016〕52号)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