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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4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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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2019]004-市政办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减少企业运行费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降低全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市县(区)参保企业单位依照原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基准下调20%,确定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
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上下限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619元上下限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全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按照中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市县(区)人社、税务、财政、医保、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五、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要求,县(区)政府要落实好责任分担机制,持续规范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待遇计发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七、各司其职,抓好政策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顺利实施。市县(区)人社、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险种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规定,做好社保基金风险预警分析;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参保对象待遇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完善征管系统,优化缴费服务,按照中省要求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为确定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提供依据。
八、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面向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宣传活动,为社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第一时间把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传递给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让他们知晓降费率政策、享受社会保险政策红利。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9〕27号
相关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388600.html
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427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