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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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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落实调整失业保险稳岗政策。继续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在1%,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指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下同),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或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参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将返还标准上浮10%—2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县区应优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结余不足的,可申请市级调剂。失业保险费返还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操作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困难企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牵头制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着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普惠口径下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降低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基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工作,推动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建立兼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三方利益的市场化应收账款融资机制,力争在应收账款融资总量、产品上实现新突破。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落实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增量业务奖励、绩效综合评价等方式,重点支持单户贷款在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大、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新型产品,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强化创业扶持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300万元。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健全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个人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分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安康银保监局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按照“要素齐全、即时服务、一次办结”原则,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或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下同),构建为创业主体提供登记注册、税收社保缴纳、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法务事务代理,以及融资贷款、创业技能提升培训、专家导师指导等标准化服务体系,组建以知名企业家或成功创业人士、创业投资人、研究型学者为主的专家导师团队。各县(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整合各类研发园(区)、产业基地等资源,实行政府主导,统建统营、统建专营、民建民营等方式,推动电子商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一条街等创业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搭建灵活多样的创业平台。鼓励支持县区与高校、开发区、高新区合作,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创办县区创业中心;鼓励支持乡镇(街道)与当地产业龙头企业、各类投资人合作,以返乡农民工和当地农民为重点对象,创办各类创业中心,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收费或零收费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出台更加科学、高效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扶持管理细则,明确创业孵化期,在孵化期内,创业中心应逐年适度递增房租等费用,引导孵化实体加速成长,提高孵化效率。(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五)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企业应事先制定职工在岗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预算,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在市级〈含〉以上登记注册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按不足额度予以补助。所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新社区工厂”组织的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及岗位提升培训均可享受每人1800元的培训补贴。各类社区工厂均由企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接兑现给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政策扶持对象开展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支持开展网上职业(创业)培训和远程教育,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新领域、新业态职业培训,丰富职业(创业)培训模式。取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批准认定制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应主要采取订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培训方式,推动实现培训即就业。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根据培训效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或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各地现行相应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其他补贴标准不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再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期不超过2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七)支持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范围由企业在职职工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参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及时帮扶下岗失业人员
(八)增强就业政策和服务的针对性。精简群众就业创业各类证明和盖章审批环节,就业困难人员由乡镇(街道)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地不在常住地为由拒绝为其提供上述服务。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将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对于重点人群,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少数民族、残疾人、移民搬迁户、被征地农民、贫困家庭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上适当放宽认定条件。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记失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均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企业一次性吸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500元的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九)鼓励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依托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完善见习政策,扩大见习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至3至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落实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见习人员就业,提升见习效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安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市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将因创业受困导致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行优先救助;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受困人员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按规定给予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患大病创业受困人员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将创业受困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全覆盖范围;对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又确实出现暂时生活困难的创业受困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创业基金中给予一次性2000元生活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落实促进就业责任
(十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市就业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创业就业重大项目建设、重点群体有关创业扶持、就业创业表彰奖励、就业创业活动开展、基层创业就业平台建设以及中省就业补助资金中无支出渠道的其他就业创业项目。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县区政府)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加强就业统计监测、就业统计调查研究及数据分析,依法统计,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强化就业形势研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围绕中省新一轮就业、就业扶贫政策,及时完善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积极配套县区就业创业基金,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扎实抓好落实,深入推进经济转型与就业转型良性互动,确保新形势下就业形势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9〕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