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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9 09:02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安康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安排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以颗粒物治理为重点,以压煤减排、非清洁取暖、扬尘治理为主攻方向,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为突破口,竭力扭转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降反升局面,协同推进细颗粒物(PM2.5)控制,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中心城区优良天数不少于310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7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PM10、PM2.5平均浓度同比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同比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区组织开展涉大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抽调监测人员开展现场监测,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跟踪整改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对主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时,应充分考虑打赢蓝天保卫战任务要求,按照至少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包括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2.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加工、塑料制品、铸造、木材加工、石灰窑、砖瓦窑、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及各种煤炭、物料等堆场为重点,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再次开展拉网式排查。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并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现有93家“散乱污”违法企业清理取缔任务。(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3.加强工业企业炉窑综合治理。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以水泥、砖瓦等企业为重点,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开展工业炉窑排查工作。2018年11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4.推进重点领域VOCs综合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原则,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4S店、加油站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机原辅材料。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企业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并实施治理,完成137家汽修(4S店)喷漆房有机废气及130家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由市工信局牵头,汽修VOCs治理由市交通局牵头,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由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5.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以建材行业、燃煤锅炉为重点,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2018年12月15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拟采取治理措施等。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严格落实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物料堆场的治理任务。(各县区政府负责)
6.加快餐饮油烟治理进度。排放油烟的饮食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以中心城区为重点,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500家餐饮经营单位餐饮油烟治理任务。组织开展露天烧烤、餐饮摊点占道经营整治,引导、规范其入店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7.加快煤炭消费总量消减。在实施工业用煤压减的同时,重点加大城乡散煤替代力度,通过以电代煤(薪)、以气代煤(薪)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切实解决城市老旧社区、城中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民用散煤燃烧等污染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散煤消费摸底调查任务。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8.提高清洁能源普及使用率。进一步加大“气化安康”工作力度,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气化乡村”工作,对天然气管网短期无法到达的区域实施罐装天然气配送供应。在居住小区加快推广天然气、电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取暖设施,同步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9.严禁城区主要路段露天烧柴(炭)烤火取暖。全面加强巴山路、解放路、兴安路、大桥路、金州路、育才路、文昌路、党校路、南环路等中心城区主要路段两侧经营商户、摊点冬季露天烧柴(炭)取暖监管力度,高频次开展巡查督查,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市城管局负责)
10.扎实开展燃煤锅炉“清零”行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对现有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排查工作,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17台燃煤小锅炉拆改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1.严禁劣质散煤销售。全面加强散煤销售流通环节管控,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企业处罚力度,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加强网络散煤销售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坚决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煤炭销售网点。严格落实以县区、镇办、村组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县级领导包镇办、镇办领导包村(社区)和村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2.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煤质检验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术要求和《安康市煤炭质量监管方案》。禁止洗中煤、石炭、煤泥等低质、劣质煤进入民用煤市场。将民用散煤煤质抽检纳入商品煤质量抽检工作计划,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坚决取缔煤质不达标销售网点。(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3.开展农业生产设施燃煤替代。全面清理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燃煤设施,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4.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重新核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规定。2018年12月15日前,将重新审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报市治霾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5.加快高排放老旧车淘汰更新。认真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5号)和高排放车淘汰更新相关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10辆老旧营运柴油车和100辆油改气车淘汰任务。(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6.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 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启动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同时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7.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8.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19.积极推进清洁运输。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水泥、化工、铸造等企业大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实现互惠共赢。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20.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秋冬季扬尘污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9号)要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行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全链条负责,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台账,认真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对达不到要求的工地,要依法依规上限处罚、停工整治。借鉴西安市等市(区)工地管理模式,建立“过程管理+扬尘排放质量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联动管理制度,黄牌限期整改验收时限不超过5个自然日。被列为黄牌管理的工地,如逾期未整改到位自动降为红牌;被列为红牌管理的工地,应立即进行停工整改,直至整改达标。建立不诚信施工单位退出市场机制和不诚信建设单位取消招投标资质机制,对建筑工地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限制投标资格。(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由市住建局牵头,防洪及堤防工程由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1.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强化道路扬尘管控精细化,严格执行洒水保洁时间节点。对中心城市建成区道路、街道实行全天候保洁,两车道以上道路每日机械化清扫2次(上午7:30前结束,下午4:30前结束);每天洒水不少于5次(上午7:00、10:00、中午1:00、下午5:00、晚上8:00),每周冲洗不少于2次(星期一、星期四各1次,气温在3℃以下冲洒水车不得上路作业)。洒水的同时,喷雾防霾车要全天候巡回作业。对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洒水、冲洗或质量达不到作业标准的,给予作业人员一次处罚、二次重罚、三次开除处理。参照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城市范围内及城乡结合部的国道、省道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工作。(城市道路由市城管局牵头,国省道由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2.严查渣土车扬尘污染行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处罚,切实加大夜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渣土车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动态更新渣土车运输监管台账,运营渣土车必须安装GPS定位设备和防尘密闭装置设施。从严处罚超限超载、带泥上路、“跑冒滴漏”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渣土运输资质。(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3.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生态修复、减尘抑尘。(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4.严查秸秆露天焚烧。严格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35号)要求,以月河川道、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为重点,全市域覆盖,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格执法,上限处罚,力促秸秆火点数量持续下降。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
25.严控烟花爆竹燃放。严格执行《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12月15日前,划定以中心城市建成区为禁售、禁燃、禁放区,以规划区为限放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并予以公告。切实抓好日常监管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巡查执法工作,从严查处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由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禁售由市安监局负责)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26.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落实《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当预测将要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基于会商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要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反应迅速、应对有效。(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7.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区完成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排查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区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水泥、砖瓦企业和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推进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县区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区要在2018年11月20日前,制定本县区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夯实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二)夯实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本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层层明确目标任务,夯实责任,完善机制。市级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对方案中的具体任务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亲自查验,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现场检查、督促现场整治、协调现场执法、指导现场追责。(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三)强化督查巡查。以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县区为重点,开展督查、巡查和暗访。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重点督查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况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综合运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工作法”,切实加大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市治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承担的空气质量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对秸秆禁烧工作,在巡查暗访中每发现一个秸秆焚烧火点扣减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考核分值0.01分,执行“一次火点全市通报、连续两次火点市政府约谈、连续三次火点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在建工地扬尘管控和渣土车管理工作,在巡查暗访中每发现一个工地“6个100%”落实不到位或渣土车管理不到位的,扣减相关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污染减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0.01分,执行“发现一次全市通报、发现二次市政府约谈、发现三次责任追究”的规定。(市考核办、市环保局、市纪委监委负责)
各县区、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计划,逐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督办落实。自方案印发之日起,每10天向市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攻坚行动任务进展情况(联系人:沙江涛,电话:3291209)。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