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安康市档案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0 17:34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8日
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市级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四)患者在一个年度内按上述(一)(二)(三)项补助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7000元的,在职人员再按90%的比例予以补助,退休人员按95%的比例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四)款所列的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照顾人员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三)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按医疗机构双人间病房(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门诊特殊治疗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依据有关补助的项目、标准和比例,按年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结算。
(二)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结算后,对自付部分进行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报审结算。
(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过补助限额的由患者在年终持全年费用结算单到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报补助。
(四)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退休人员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辖区外转诊及急诊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次年3月前备齐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报销。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对医疗补助的项目及费用进行严格审核,规范管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细,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套取医疗补助经费;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参保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医疗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落实人员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九条 具体经办管理规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制定。
第十条 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