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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9 16: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陕西省环保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18〕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生态环境部第251督查组反馈的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2.生态环境部第251督查组反馈的中心城区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安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我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排查及生态环境部督查反馈情况,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2年的专项整治(中心城区一年),全面解决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14个环境问题,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督查组要求,按期完成督查反馈的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22个环境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关于“汉滨区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34户居民未搬迁”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核查。对确须搬迁的居民实行搬迁,不需要做环评的原住居民住宅可以存在,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实现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垃圾全部外运,污水采取截污措施,将污水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就地处理后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汉滨区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范传斌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陶柏林、吴  平、陈  彪
  (二)关于“汉滨区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江边渔家’农家乐一户”的问题。
  整治措施:市食药监局依法对“江边渔家”农家乐进行查处和取缔,市工商局吊销该农家乐营业执照。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责任单位:汉滨区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范传斌
  配合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
  配合责任人:唐  纹、王传杰 
  (三)关于“汉滨区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400平方米垂钓池一座”的问题。
  整治措施:依法关闭拆除垂钓池及经营板房,恢复生态原貌。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责任单位:汉滨区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范传斌
  配合部门:市国土局 
  配合责任人:罗武侠
  (四)关于“汉阴县大木坝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在建‘中海乡村旅游’在建项目”的问题。
  整治措施:对该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要求立即停止项目建设,依法拆除,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汉阴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刘飞霞 
  配合部门:市旅发委
  配合责任人:曹  辉
  (五)关于“汉阴县自来水公司(观音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100米范围内存在敬老院一座”的问题。
  整治措施:制定搬迁方案,依法搬迁。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责任单位:汉阴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刘飞霞 
  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责任人:许启汉
  (六)关于“汉阴县自来水公司(观音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居民47户206人”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核查。对确须搬迁的居民实行搬迁,不需要做环评的原住居民住宅可以存在,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实现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垃圾全部外运,污水采取截污措施,将污水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就地处理后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责任单位:汉阴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刘飞霞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陶柏林、吴  平、陈  彪
  (七)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已划定,未获批复”的问题。
  整治措施:抓紧报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岚皋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杨义龙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陈  彪
  (八)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共有居民2户6人”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核查。对确须搬迁的居民实行搬迁,不需要做环评的原住居民住宅可以存在,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实现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垃圾全部外运,污水采取截污措施,将污水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就地处理后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责任单位:岚皋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杨义龙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陶柏林、吴  平、陈  彪
  (九)关于“平利县古仙湖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39户居民”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核查。对确须搬迁的居民实行搬迁,不需要做环评的原住居民住宅可以存在,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实现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垃圾全部外运,污水采取截污措施,将污水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就地处理后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责任单位:平利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陈伦富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陶柏林、吴  平、陈  彪
  (十)关于“平利县石牛河水源地保护区已划定,未获批复”的问题。
  整治措施:抓紧报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平利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陈伦富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陈  彪
  (十一)关于“石泉县水电站库区水源地未设立二级保护区界标”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技术规范设立二级保护区界标。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责任单位:石泉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周耀宜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陈  彪
  (十二)关于“镇坪县小石砦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16户居民”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核查。对确须搬迁的居民实行搬迁,不需要做环评的原住居民住宅可以存在,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实现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垃圾全部外运,污水采取截污措施,将污水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就地处理后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责任单位:镇坪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平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陶柏林、吴  平、陈  彪
  (十三)关于“紫阳县西门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住户14户49人”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核查。对确须搬迁的居民实行搬迁,不需要做环评的原住居民住宅可以存在,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实现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垃圾全部外运,污水采取截污措施,将污水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就地处理后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责任单位:紫阳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陈莲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陶柏林、吴  平、陈  彪
  (十四)关于“白河县红石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居民11户58人”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核查。对确须搬迁的居民实行搬迁,不需要做环评的原住居民住宅可以存在,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要实现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垃圾全部外运,污水采取截污措施,将污水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就地处理后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责任单位:白河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全成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配合责任人:陶柏林、吴  平、陈  彪
  (十五)关于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反馈的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22个环境问题。具体由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交通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主体责任,仔细核查问题。根据当前生态环境部在我市开展的水源地环境保护督查情况,我市中心城区水源地问题存在排查不严、问题查找不全、不彻底等问题,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对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环境问题再次开展详细的摸底排查,确保问题不漏项。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坚持“一个或一类问题,一名领导包抓、一个单位负责、一支队伍实施、一个方案指导、一组措施保障、一个时限要求、一本资料留痕”的“七个一”原则,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协助配合,做好整改销号。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并督导汉滨区政府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并对本行业负责的工作开展整治。市环保局负责督导保护区内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水源地划定工作及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督导做好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督导做好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及垃圾的处置工作;市国土局负责督导做好保护区两岸建设项目违规占用土地的查处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督导吊销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营业执照;市民政局负责督导做好保护区内敬老院搬迁工作;市旅发委负责督导做好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旅游项目处置工作;市食药监局负责督导做好保护区内餐饮业的规范处置工作。从现在开始直至整改工作完成,每天16时前,汉滨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向中省环保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生态环境部督查反馈22个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图、文、影像等资料;每月18日前,各县区政府向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报送14个自查问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件1);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保局、市水利局;12月10日前,市环保局、水利局将当年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政府。整改实行销号制,整改完成后,各督办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由汉滨区政府向市整改办报送整改销号申请、督办部门现场核查笔录及有关证明资料,并抄送市环保局。
  (三)明确整治标准,规范整治要求。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对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对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各类问题的具体整治措施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四)强化宣传学习,细化信息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环境保护专题学习宣传活动,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要深入基层向老百姓宣传环境保护及水源保护知识,营造保护水源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当地党报和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5月起,在每月报送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五)严格督察督办,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对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进行问责。

  联系人:市环保局李春晓  联系电话:8175216
                   邮    箱:181444046@qq.com

  市整改办周泓韬      联系电话:3286061

               邮    箱:akhbdczgb@163.com


  附表: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rar
     2.生态环境部第251督查组反馈的中心城区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前4批).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