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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09 18:29 |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安康市中心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上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西起西康高速公路与月河交汇处,向东南沿月河至月河汉江入口处(沿线含西桥、周营、宋家营、长铺、陈家山、中心、忠诚、红莲等村庄);向东经安康市自来水公司马坡岭水源站、香溪洞头天门,至十天高速公路安康东出入口(沿线含观新、屈家河等村庄);向北沿207省道,至汉江二桥与316国道交汇处(沿线含枣园、奠安等村庄);向西北沿北环路规划线,向西延长至西康高速公路(沿线含金星、小李、徐岭、勇胜、文化、新红、长征、李家嘴、双泉、莲花、八里等村庄);向南沿西康高速公路,至西康高速公路与月河交汇处(沿线含郑家营、龙潭、党营、尹家营等村庄)。此环线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详见附图)
上述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区域内,凡属本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的,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在限制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监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违法燃放:110,违法销售:1235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康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示意图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