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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02 17: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
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建设中心城市,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在规划区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另有征收安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统征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汉滨区人民政府和所在镇(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汉滨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安康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安置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主要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政策规定折算成价款,以现金支付形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就近调换,就近没有房源的,可在其它区域进行调换。
  征收人可以以现房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的规划选址原则上应打破镇(办事处)、村组的行政区域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的界限,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集中社区安置。
  第八条 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明晰,无权利争议;
  (三)基本达到入住条件。
  第九条 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作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基本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规划准建手续核定面积为准。
  第十条 被征收人安置人口认定以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薄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居住5年以上的配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
  2.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拆迁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
  2.租房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3.非法买卖土地和房屋的;
  4.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
  5.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5年(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未在拆迁地居住的。
  第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低保高限原则,按人均70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一)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可按人均70平方米进行安置。差额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差。
  (二)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70平方米的,按人均7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出面积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所在区域房屋重置价补偿。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差额面积应互补差价,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择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人均7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区域安置房综合造价标准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被征收区域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二)选择的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人均70平方米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被征收区域安置房综合造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砖混结构为基准,按人均70平方米标准安置部分,互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应互找差价,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给被征收人补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6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价。
  3.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8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价。
  对被征收人不愿意按本条规定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或货币补偿的价款。
  第十四条 祖遗院落、农转非院落及合法买卖房屋且户籍不在拆迁地的,按两个人的安置面积进行安置(不享受过渡费、经营性用房)。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可进入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定向销售存量商品房平台购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房屋重置价、综合造价由市住建局在征收项目实施前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等,按政府规定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不纳入产权调换。征收集体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内部装修,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证照齐全的农家乐房屋补偿的,由征收人、被征收人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征收评估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装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土地权属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安机关要严格户籍管理,不得随意办理户籍迁入或分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不得纳入安置和补偿范围。
  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存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收人应结合规划、国土等部门处理意见,区分类别,对其中符合申办建房条件而未取得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可适当予以工料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属集体土地,由土地征收机构统一征收。
  第二十三条 征收人提供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7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100—2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8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9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
  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一年的,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选择可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或结合其他方式进行。具体方法由征收人确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房屋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征收人根据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实际给予一定的优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标准由征收人确定公布。
  (二)征收人按认定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每人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经营性房屋的奖励。
  奖励的经营性房屋产权登记到户,但不分到户,由被征收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组建公司统一经营。
  (三)征收人在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其它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和征收人出具的证明,在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低保、养老保险、就业培训以及子女入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调换房、奖励房及经营性房屋权属证书,由征收人统一办理,涉及办理证件的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征收人按照应安置的产权调换房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按10年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不得再申请物业费减免。
  第三十条 征收人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征收资金专用账户,实施征收前,应将征收安置资金足额打入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合法补偿落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依法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自建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审批宅基地或其他用地用于被征收人自建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人,是指政府设立的征收安置机构。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产权调换,是指由征收人统一集中建设的产权调换房,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拆迁后实行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补偿,是指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政策规定核算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再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价格折算成价款,一次性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或由征收人通过团购商品房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购建与原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的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是指剔除小区配套工程费和楼面地价后的房屋造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原《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安政发[2011]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征收房屋政策实施安置补偿但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与市政府其他文件内容相矛盾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8〕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