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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05 18: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制定的《安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康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安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政办发〔2014〕135号)从即日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安委会
  2.2 市安委会办公室
  2.3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增强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市安委会
  市安委会为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安康军分区和市武警、消防支队调集军队、武警、消防、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市长。
  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城管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安康支队、团市委、市妇联、安康供电局、地电安康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
  2.2 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是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由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相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灾难或已经发生事故灾难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3.2.3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4 市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市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镇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发生超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事发地县区应急响应
  当发生IV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管领导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2.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等级向市安委会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市安委会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的县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 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较大以上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3.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属企业在报当地政府(管委会)的同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1.5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3.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4.3.5 发生在市外、可能对本市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灾难,按《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4.3.6 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灾难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安康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3.7 如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报告省安委会或省相关部门的同时,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I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相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市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1 市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4.2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协调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市军分区和市武警、消防支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县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省安委会决定,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6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计局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8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社会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11 信息发布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当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事故等级权限报批,事发生地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协助省、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并协助省、市相关部门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迅速开展受灾人员及单位的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后果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调查评估工作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提供必要保障。
  6.2 财力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暂时确有资金困难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解决。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处置的补助。
  6.3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通信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为灾难救治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8 治安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7.2.1 宣传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7.2.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中省驻安企业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康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国土局: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市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非煤矿山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通讯网络应急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中省驻安企业、市属矿山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安监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l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应在事发后1.5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 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重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市卫计局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更新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中省驻安企业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地电安康分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等中省驻安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单位,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领导、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救援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事故,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市公安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交通局: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提出管辖水域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对策措施,参与处置管辖水域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向市指挥部提出事故处置、现场洗消和场地清理的建议措施。
  市住建局:协调做好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社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关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鉴定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助调配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指导事故单位恢复生产。
  市质监局:指导、协调事故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和鉴定、特种设备检测和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就近调运应急救援的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市卫计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卫计部门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提供医疗技术和救护力量支援。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协调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协助事故现场的洗消和清理工作。
  国网安康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管辖区域的电力保障工作。
  地电安康分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管辖区域的电力保障工作。
  中石油、中石化等中省属驻安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参与、配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中省驻安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以下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由事故单位人员、专业队伍和专家组成,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伤员抢救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根据需要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或安排伤员转运治疗。由市卫计局及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及事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和清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疏散和警戒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和疏散、交通管制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进行治安巡逻。由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市公安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和运输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和物资供应。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参与环境损害评估。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技术咨询。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实施。
  新闻报道组:负责安排事故情况及抢险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局、安康电视台、安康日报社等单位人员组成,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安监局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1.5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后,再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和周边环境)、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等)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跨省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市指挥部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外,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救护设备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根据需要送医院救治。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保障措施。
  (7)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4 信息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应急响应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分析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6.2 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和化学抢险救灾专业设备,加强管理,统一调度,为应急处置提供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8 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事发地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康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由事故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烟花爆竹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协调专业烟花爆竹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市公安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和燃放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协调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港口经营与储存、水路运输事故,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质监局:指导协调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通讯网络应急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应急专家组,为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烟花爆竹企业是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烟花爆竹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烟花爆竹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监局应在事发后1.5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烟花爆竹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
  (2)及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3)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向受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4.4 信息发布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故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分析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卫生、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6.2 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6.3 交通运输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质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
  6.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储备专用药品和器材。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强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7〕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