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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0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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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公路交通设施,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我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目的以及保护公路建设成果的紧迫性等主题,采用主动上门宣传和新闻媒介跟踪报道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1.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和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以及对擅自生产、销售自行改装机动车辆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市运管局负责)
4.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车辆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强令拆除,恢复原状,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对改装企业、维修厂点予以查处。对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局、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5.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沿江砂石料场、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重点货源单位、货运站经营者建立转载配载管理、超限超载车辆出厂检查、称重管理、承运车辆登记管理等制度,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市运管局、市公路局、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货运企业经营行为。督促承运重点货物源头单位的货运企业,健全人员、车辆技术等管理制度;建立运单管理和禁止超载运输生产制度、内部监督和处罚机制等。(市运管局负责)
7.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依托我市四个固定治超站场,全面落实《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深入推进高速公路“122”、农村道路“125”和国省干线公路 “123” 联勤联动管控机制,加大巡查管制力度,公安交警派警力进驻国省干线公路治超检测站,加挂公安交警中队执勤室牌子,实行驻地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市公路局、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局负责)
8.加强对车辆装载物抛洒治理工作。对在道路上车辆装载物抛洒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对涉嫌超限运输的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市公路局负责)。
9.加强固定值守和流动稽查。对桥梁、重点路段、超限超载严重的路线设置流动稽查卡点,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打击避站绕行、夜间运输、短途驳载、集体冲卡等违法行为,实现治超点位的有效链接、统一协调、全面覆盖。(市公路局、市交警支队负责)
10.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由运管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运管局、市交警支队、市公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治超站点布局和监控网络。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和治超工作机制
12.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市运管局负责)
13.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市运管局、市工信局、市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市运管局牵头负责)
15.健全完善地方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检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治超管理工作。(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16.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17.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要建立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具体负责治超治限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通报、督办检查、档案整理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为治超治限搭建方便高效的工作平台。定期通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好治超中的问题,保证政令畅通。建立超限车辆“黑名单”制度。
(二)强化依法治理。严格执法“五个不准”“十条禁令”等规定,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依法行政、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治超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加强治超工作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规范内业资料。
(三)建立考核督查机制。由市治超办制定治理专项量化考核目标,成立督办巡查组。不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实行对各县(区)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对各成员单位进行对照考核,对路面治超执法进行考核。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