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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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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安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统征中心、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汉滨区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检查中心城市和县区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专项规划;
(四)审查中心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市规委会章程,支持市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市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人防办),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人防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专家组。由市政府特聘高级规划顾问及规划、建筑、美学、交通、市政等相关专业非行政专家组成,为市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经市规委会办公室报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三)督察办。设在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人防办),负责对中心城市和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督察,主任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人防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下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起草并报审市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4.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1.对需提交市规委会审查的城乡规划在会前组织专家评审,重要节点及重大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征询特聘规划顾问意见,并向市规委会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委会提出建议意见;
4.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督察办
1.对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监督,定期向市规委会提出对中心城市和各县(区)执行规划情况的督察报告;
2.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各专项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规委会报告;
3.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或查处,并向市规委会报告查处情况。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专项问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市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市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由市政府颁发的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专项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区)城市总体规划;
(四)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五)审查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节点的建筑单体方案、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重要区域的广场、绿地、雕塑设计方案,江南老城区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年度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二)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专项规划;
(三)审查规划区内重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小区级规模以上的居住用地、城市重要区域或重要路段两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四)审查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至2万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沿街高层建筑单体方案,广场、绿地、雕塑设计方案;
(五)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规划项目编制计划,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四)审查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及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单体方案,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五)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以外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市规委会专家组成员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参会的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实行报备制度,采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会议进行报备。专题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向全体会议报备;办公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向专题会议和全体会议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