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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02 16:5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推进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安康市推进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确保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顺利推进实施,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实现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即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13个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县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二)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以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为契机,整合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将日常监管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按照中省文件要求和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三)理顺排污许可管理体制。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余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导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四)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需将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便于公众知晓。进行网上申请的同时还需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可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五)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六)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依证监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依法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做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对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纪录。2017年下半年要对造纸企业落实排污可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各县区要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推动实现在线监控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七)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排污许可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八)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导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与环保举报平台信息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推进落实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推进计划或方案,明确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按要求进行核发和管理,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
  (三)严格督察问责。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是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县区将进行问责和减排考核扣分,对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