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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融资担保及政府购买服务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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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融资担保及政府购买服务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安康市融资担保及政府购买服务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省财政厅转发的《陕西省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融资担保及政府购买服务清理整改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清理范围
对截至2017年4月底,各级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即:违法违规通过企业和融资平台举债、为举债提供担保或承诺、通过PPP和政府出资的各类基金变相举债等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内容
(一)违法违规通过企业和融资平台举债。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业和融资平台举借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务;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二)违法违规为举债提供担保或承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承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三)违法违规通过PPP和政府出资的各类基金变相举债。政府及其部门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超过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实施采购。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五)利用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利用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三、整改要求
凡上述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发〔2014〕43号文件、《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修改相关合同,撤回相关担保或承诺函,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分类妥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确保今后不发生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清理整改工作要求于7月18日之前全面完成,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安康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