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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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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体制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市县两级运管机构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推进运管机构转变职能、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事权财权的相关改革精神,以提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良好道路运输保障为目的,坚持积极稳妥推进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调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体制,建立适应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与管理需要的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在经费保障方面,将运管机构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市、县区分级承担本级运管机构的经费保障责任。二是行业管理水平有提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更加有效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权责一致,职责清晰,文明服务,规范执法,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三是经费供给有保障,按照“保证本级、补助县区、县区补齐”的原则,各县区运管机构经费由各县区根据辖区运管机构行业管理任务及人员等实际情况,按照一般行政执法部门的标准确定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人员稳定。
(三)改革目标:2017年1月1日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费保障方式按新机制运行。
二、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方案
(一)运管机构经费纳入全额预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赋予的工作职能,运管机构是法规授权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管理机构。市、县区运管机构经费按照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纳入同级财政,实行全额财政预算管理。
(二)经费保障额度应适当增加。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省对市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预〔2009〕236号)和《关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费拨付渠道的通知》(陕交运函〔2009〕104号)文件精神,确定全市运管费的转移支付基数为1810万元,并按照国家费税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由基数加增长性补助两部分组成的办法,结合财力实际适当增加全市运管机构经费保障额度。
(三)市级运管机构经费保障方案。根据市编委《关于规范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安编发〔2014〕20号)文件精神,2014年已将市级运管机构纳入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市级运管机构经费按市本级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标准给予安排。依据市级运管机构现有实际人数,按全额预算单位标准安排相应经费。同时,为了保证其能够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中心城市出租、公交车行业管理职责,以及履行对各县区的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在经费保障水平上应予以适当增加。
(四)县区运管机构经费保障方案。按照2009年国家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转移支付资金“基数加因素”1810万元基数,扣除市级运管机构2017年经费保障预算569.9万元后,其余1240.1万元分配至县区,作为2017年市对县区补助结算的基数。此后,该基数不予增减。分配至县区的经费保障额度按照各县区应有年度经费占各县区经费总数的比例分配。县区政府应综合考虑县区运管机构的实际人数、业务量及经济发展等情况,按照一般行政执法机构经费保障水平,对县区运管机构按全额预算单位予以全额经费保障。
三、运管机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要求
(一)市级运管机构经费保障列入市级预算,县区运管机构经费保障列入转移支付,分级负责。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强化县区运管机构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成运管机构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从2017年1月1日起,将运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运输市场和运管人员的稳定。2017年已拨付运管机构的经费,属于市本级的,计入市本级拨款额度,属于县区的,抵扣县区当年应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已拨付各县区经费情况,由市运管局提供,市财政局审核。
(三)建立健全新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经费全部用于行业管理及行业服务工作,同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运管机构经费支出及财务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运管机构不得借改革之机突击花钱,不得随意增加开支项目,不得虚报、瞒报财务收支,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费保障方案资金分配表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77号| 责任编辑:冯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