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安康市档案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7 11: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安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5 日

安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重教兴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青少年学生勤奋好学、追求上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立志成才,市政府决定设立励志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评审条件 

  第二条 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安康市户籍、学籍、考籍,且在安康市内普通高中实际就读满三年,当年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并被全国重点高校录取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政府励志奖每年奖励高考成绩取得全市文科前 4 名、理科前 6 名的学生,并列位次学生一并纳入奖励。
  第四条 对获奖学生所在高中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条 已享受此项奖励的学生,不再受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 1 万元;对高考成绩进入全省前十名的学生奖励 5 万元;进入全省前五名的学生奖励 10 万元;取得全省高考状元学生奖励 20 万元。
  第七条 对获奖学生所在高中学校按每生 10 万的标准进行奖励;对高考成绩进入全省前十名学生所在学校按每生 20 万元奖励;对高考成绩进入全省前五名学生所在学校按每生 30 万元奖励;取得全省高考状元学生所在学校按每生 10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市政府设立,每年设立励志奖励基金共计 200 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奖励额度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十条 每年 8 月上旬由市政府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一条 对获奖学生颁发励志奖金和政府励志证书。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题写励志感言,并将励志感言册永久存入安康文庙。
  第十三条 对获奖学生所在高中学校颁发高中教育质量突出贡献奖奖牌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局根据评审条件初选出当年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由县区教育局负责通知拟受奖励学生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凭高考准考证、网上录取证明到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安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审核表》,经学校公示 5 日无异议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和县区教育局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受奖学生名单,下发获奖通报。
第十六条 根据受奖学生情况确定安康市高中教育质量突出贡献奖学校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7月 5 日,原《安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1〕66 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7〕76 号


责任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