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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社区工厂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12 18:3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开展移民搬迁先业后搬工作,结合平利县在发展社区工厂解决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和解决“三留守”问题等经验,加大劳动密集型产业引进力度,大力兴办社区工厂,把搬迁群众转化为产业工人,确保移民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和移民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现就培育和发展社区工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以脱贫攻坚为总揽,政府引导、市场引领、就业优先、厂社融合、协调推进为原则,以解决移民搬迁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为落脚点,鼓励各类企业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社区配建的商业用房、社区空置门店、老厂房、旧学校、旧办公楼等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解决移民搬迁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农民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改善社区管理,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主要目标
  对各类企业和创业人员在移民搬迁安置社区或农村人口居住集中区居住农户100户以上、创办的社区工厂在社区1平方公里之内、用工人数稳定在20人以上、每年能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工厂(分厂)或加工车间,可以认定为社区工厂。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规模、三年全覆盖的思路稳步发展。到2020年底,全市培育发展社区工厂300家以上,吸纳就业2万人以上,累计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1万人以上,实现年产值15亿元左右,力争每一个移民搬迁社区或农村人口集中区都有1家以上的社区工厂。
  三、发展重点
  (一)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做大电子加工项目。抓住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大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强内引外联,积极引进电子元件、手机配件、机械零部件等无污染、低噪音、低技能、低能耗、易运输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采取连锁经营、联合经营、股份合作、订单加工等形式,在移民搬迁安置社区建立社区工厂,打造劳动密集型加工基地,实现外出务工人员带业回流和农村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做强纺织加工项目。充分发挥移民搬迁后广大移民搬迁群众离土未离乡、无业可就的人力资源优势,吸引服装加工、鞋帽袜、手套等加工企业,按照不硬性要求设公司、只求办工厂的思路,在移民搬迁安置社区开办加工厂,实现移民搬迁群众楼上居住、楼下就业,方便赡老扶幼,实现就业增收致富。
  (三)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做好农产品加工项目。借助生态资源优势和富硒资源优势,围绕富硒食品、茶叶、山野干货、特色干鲜果、中药材等优质特色资源,支持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社区周边土地或农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发展农业林业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厂,采取精细耕种、精细加工、精美包装,利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网络平台,销售我市农特产品,帮助移民搬迁群众和贫困劳动力在园区、在工厂、在网络平台实现选择性就业。
  (四)挖掘民间传统工艺,做精手工艺品项目。结合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充分挖掘移风易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传统手工艺与旅游开发深度融合,加强与境内外旅游开发、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开发等企业的合作,挖掘木匠、篾匠、石匠、铁匠、雕刻、书画、刺绣等民间艺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力培育发展木制品、竹藤编制、根雕奇石、书画装裱等手工艺品加工坊,拉长旅游产业链,提升传统手工艺产品附加值,实现群众就业增收与全域旅游融合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社区工厂是经济社会发展中衍生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各级各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本着先发展后规范、先建厂后证照的思路,允许市场主体“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的,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各级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工商、安监、消防、金融等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放宽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努力培育社区工厂这一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市迅速发展壮大。
  (二)加大资金扶持。各级财政、人社、扶贫、国土、商务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创新创业资金和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就业补贴政策,全力支持社区工厂建设。市人社局从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中建立支持社区工厂发展专项补助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工厂实训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用补助;将具有孵化功能的社区工厂纳入众创空间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孵化基地或众创空间,给予孵化基地运营补助;社区工厂每吸纳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对人社部门认定为社区工厂、属于首次创业、符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区人社部门统一为社区工厂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其所需资金从社保补贴中列支。由人社部门牵头,结合就地就近就业示范基地或就业扶贫基地评选,被评为省、市、县级就地就近就业示范基地或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县就业创业基金中列支。按照资本统一运作、股权量化、分红到人的原则,整合户均5万元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脱贫保障基金用于支持社区工厂建设发展。市发改、财政、农业要积极包装策划项目,积极争取社区工厂扶持资金,支持社区工厂建设。
  (三)强化技能培训。进一步整合培训项目资源,实施移民搬迁群众“照单培训”,确保搬迁群众技能培训全覆盖。对社区工厂从业人员开展企业岗前培训后,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的,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的100%标准补贴到企业。县区人社部门要联合农业、林业、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传统手工艺技能培训,可以组织集中培训的,每人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传统手工艺人、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由人社部门牵头对社区工厂法人和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免费能力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融资服务。社区工厂需要申请贷款时,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予贴息。对经过认定的信用乡村推荐的创业人员免除反担保;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区可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反担保;有条件的贫困村可开展 “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景区+商户”等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对提供担保有困难的,每招用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或残疾人,县区创业担保贷款办公室可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授信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贷款可分期偿还。
  (五)落实税费减免。对社区工厂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全覆盖。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利润、纳税额等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扶贫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人社、财政、扶贫、商务、工信、民政、工商、地税、国土、环保、规划、住建、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等单位为成员的安康市培育和发展社区工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社区工厂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社区工厂建设的指导、服务、督查、考核、认定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县区结合实际,也应明确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县区社区工厂的建设和发展。
  (二)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工商、税务、安监、消防、国土、规划等单位对凡涉及社区工厂建设的项目要坚持从快从简办理各类手续。各级扶贫、商务、金融、保险等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整合资金资源,全方位支持社区工厂建设。人社部门要灵活运用就业扶持政策,做好用工对接、人才引进、培训扶持、社保接续、项目引进、落地及后续跟踪服务。县区各镇办在规划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社区时,要预留社区工厂建设的场地,并积极引导群众转变就业观念,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技能培训,到社区工厂就业,靠勤劳实现脱贫致富。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和邀请各级各类媒体,充分挖掘社区工厂的典型企业,以及推进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报道,让“社区工厂”成为安康创新发展的一张新名片。各级人社、招商部门要广泛宣传扶持社区工厂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出务工能人发挥资金、技术、销售等优势,返乡投身社区工厂建设,引导适宜发展社区工厂的企业来安投资建设社区工厂。要积极弘扬表彰社区工厂发展中的先进典型,每两年表彰一批先进社区工厂、优秀员工、推动社区工厂发展的先进个人,激发全民参与支持社区工厂发展的热情。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工厂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作为解决移民搬迁群众就业增收、农村贫困劳动力脱贫致富的民心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大盘子,进行重点研究、重点部署、重点倾斜、同步推进。市政府将其纳入对各县区脱贫攻坚专项考核内容之一。市政府督查室、市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要及时予以通报,督促整改跟进。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7〕27号